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受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使用一段时间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拆除或闲置的要求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
(3)未委托具备安全设计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有保证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申请材料提交齐全;
3.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使用一段时间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关闭、闲置或拆除的要求的;
4.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审;
5.符合国家、省、地方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2.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3.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科。
地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
办事窗口: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9路到水上乐园站、壮华物流站,5路、1路到壮华物流站。
六、申请材料
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申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 |
份数 |
材料形式 |
其他要求 |
1 |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5 |
A4纸打印 |
|
2 |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书面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5 |
A4纸打印 |
|
3 |
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的书面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5 |
A4纸打印 |
|
4 |
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的书面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5 |
A4纸打印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审核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受理决定3个工作日、部门审查2个工作日、现场核准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2个工作日、制作审批文件及送达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工业固体废物防治设施13个工作日,环境噪声污染3个工作,水污染5个工作日:审核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1一个工作日、制作审批文件及送达2个工作日;大气污染5个工作日:审核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1一个工作日、制作审批文件及送达2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科。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文山市文山市西华路167号;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2183958。
2.提交时间
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环境保护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无
(四)审批发证
无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办公室咨询。地址:文山市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665811。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办公室和电话咨询,将当场得到回复。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查意见文件。
证件有效期:无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查意见文件》,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由市环保局污防科通知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电话投诉:0876-2665815
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环境保护局;通信地址:文山市西华路167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环境保护局污防科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