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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13  点击:[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手续

4)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楼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所需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备注

1

用地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原件

纸质、电子版

1

同时提供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件

纸质

1

4

规划红线图

复印件

纸质

1

5

平面布置图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6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复印件

纸质

1

7

勘测定界报告

原件

纸质

1

8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原件

纸质

1

9

申请人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1

10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原件

纸质

1

11

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12

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缴纳补偿费凭证

原件

纸质

1

七、审批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内

受理时限:五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理时限:二十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承诺办理时限: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需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土地利用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供地要求的,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供地要求的,不予受理,将所有资料当场退回申请人。

(三)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46

(二)咨询回复

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为: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投诉:0876-212273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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