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审查事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转让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矿权无争议,矿山生产已满一年;
2、在矿权清理中同意保留,参加了矿业权实地核查,相关税费已缴清;
3、开采期间无违法开采行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矿权有争议;
2、相关税费未缴清;
3、开采期间有违法开采行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部条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条款。
三、办理机关
1、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2、具体业务办理: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四、审批条件
1.根据《矿产资源法》、《管理办法》以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5)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所谓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主要是指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出资人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规定的,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3.受让人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评估机构应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案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明确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有利于我们从实体上把握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五、申请材料
采矿权转让审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采矿权转让审查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转让 |
1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2 |
采矿权转让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3 |
转让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加盖公章) |
纸质 |
1 |
√ |
4 |
采矿权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5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6 |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7 |
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
纸质 |
1 |
√ |
8 |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价值评估 确认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原件) |
|
纸质 |
1 |
√ |
9 |
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并在转让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意见盖章 |
原件 |
纸质 |
1 |
√ |
10 |
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价款处置的相关凭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11 |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 |
|
纸质 |
1 |
√ |
12 |
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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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批证件
采矿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受理审查时限: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九、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无
十、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省、州、县三级并联会审
(二)前置审批
转让前置审批表
十一、中介服务
无
十二、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三、资质资格
无
十四、审批流程
(一)转让
1.申请
(1)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权的转让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接收地址: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收件审查
窗口受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受理或补正意见上传到省厅。
2.受理
(1)受理审核
收件当日应将电子报盘上传省厅和州(市)国土资源局,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2)补正材料
省厅汇总意见后于第4个工作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资料决定并通知县局
(3)受理决定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州(市)局,县局应该在第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受理、不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
3.审查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五、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质量热线12365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中心、计量处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主要负责对12365和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2、电话咨询:0876-2123761;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1)0876-2123761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 0876-2123761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监督电话
电话0876-2122739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上咨询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中心三楼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文山市河东路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电话 0876-2123761
3.网上进程查询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十六、附件
1.采矿权转让登记流程图
附件1
采矿权转让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