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呀临时使用,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复垦义务人。
二、办理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3.《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三、办理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 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
2. 土地复垦项目专家验收意见。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报 件 材 料 名 称 |
电子报件 |
纸质报件 |
1 |
土地复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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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 |
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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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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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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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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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测等其他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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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证件
无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土地复垦方案、验收申请资料符合条件和要求
2、评审通过土地复垦方案后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意组织验收或不同意土地复垦方案、不同意组织验收
(三)决定
1、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2、出具备案文件、初验报告或不予出具备案文件、初验报告。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咨询答复。
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主要负责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及报件的上报。
(二)咨询途径
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1)0876-2122296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电话 0876-2122739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监督电话
电话0876-2122739 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上咨询
http://wsws.yndlr.gov.cn/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河东路69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电话 0876-2122296
十五、监督检查
(一)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文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申请企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876-2129148、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在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违反国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职权管辖的原则移送给分管领导依法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理下列举报事宜:重大、复杂、涉外及上级部门指定的投诉举报。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7.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报件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8.处理跟踪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组织局属相关科(室)岗位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负责对分送的投诉、咨询业务进行跟踪和督办;负责对分送举报案件的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临时用地审批的单位以来访、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投诉、举报和咨询;负责处理上级国土部门分送的投诉、举报和咨询业务并作反馈;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投诉、举报和咨询工作信息和分析报告,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