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呀临时使用,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办理依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15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处理决定:取消,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符合1.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施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工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工程地质勘查过程中需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重大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已经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符合供地条件所需的土地;
3.矿山建设项目中采矿、探矿等所学的土地;
4.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
5.临时性的取土、采石、晾晒用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7.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地址:文山市河东路69号。
六、申请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含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面积等情况)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临时用地协议书(和合同)
4.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8.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9.临时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0.现场踏勘报告及现场近期照片
11.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须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12.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文件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受理
1、申请单位、个人申请报告,用征收承办。
2、承办人确认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告知进行补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或者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
1、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内容,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送相关科室会签。
2、对会签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科长审核。
3、科长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说明。
三、决定
1、符合条件的,签发同意文件。
2、局党组会议或局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由局长签发相关文件。
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材料、文件退回。
四、办结告知
5、公开:将结果公示。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文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
2.电话咨询:0876-212229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到现场询问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受理时限到期后,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征转科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投诉:0876-212273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达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地址:http://wsws.yndlr.gov.cn/
“政务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1.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