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2)资料齐全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2)资料不全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规划局。
四、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3.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按规定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
3.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等的,具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用地的书面意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不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
3.涉及环保、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的,无部门同意项目用地的书面意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补办 |
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扫描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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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扫描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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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拨用地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 (扫面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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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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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为dwg格式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划拨用地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用地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扫描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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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现状地形) |
原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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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为dwg格式 |
7 |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扫描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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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出示身份证原件 |
8 |
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 电子文件 (扫描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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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图纸可用A3纸,同时加盖公章;2、所需提供的dwg格式文件均为文山城建坐标(90坐标);3、所需资料均需刻入光盘并命名与纸质件一致后一并提交。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新办、补办、和变更办理时限均为10工作日(项目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1.接件受理:5个工作日。2.审核:3个工作日。3.复核:2个工作日。4.项目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5.发证:文山市规划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申请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6.批后公告: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审批收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前置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无)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无)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文山市规划局收到单位(个人)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受理时间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时,对提交的图纸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件。
(三)审核
对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且内容齐全的,提交分管领导复核。审核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核
文山市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局长签发。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申请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项目公示
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发证
文山市规划局中心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批后公告
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0(中心窗口)、2153406(规划用地科)
3.业务科室咨询。地址:文山市西正街88号3楼,文山市规划局规划用地科。
(二)咨询回复
通过中心窗口、业务科室及电话咨询的,均可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窗口、业务科室以及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件由规划局中心窗口业务人员通知申请人(申请单位)领取。无法及时领取的,申请人(申请单位)应说明情况,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投诉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网络投诉: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www.xzsp.ynws.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规划局中心窗口直接领取,也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www.37.gov.cn)规划局网页“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十六、附件
附件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流程图
需要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及图纸
及图纸的 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材料 及图纸
材料及图纸 符合 要求的
补正后符合要求的
符合 条件
附件2
编号:建字第 号
云 南 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云 南 省 建 设 厅 监 制
云南省城市勘察测量规划协会印制
项目总编号 案卷编号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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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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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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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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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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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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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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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
集体土地 |
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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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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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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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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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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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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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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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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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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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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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 我单位已阅知行政许可告知书等说明,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含相关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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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规 划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意 见 |
业务经办人: 年 月 日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审 查 意 见 |
经办(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审 批 意 见 |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 图 附 件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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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证书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