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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0:11  点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人及配偶户籍都在本辖区内的;

2.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3.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子女伤残的(子女伤残的要有残疾证);

4.女方年满49周岁;

5.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国人口发﹝200778号)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确认的条件

1.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2.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子女伤残的(子女伤残的要有残疾证);

3.女方年满49周岁;

4.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不予确认的条件:

1.女方年龄不满49周岁的;

 

2.本人及配偶无生育史的;

3.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4.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

地址:文山市健民路延长线119旁卫生综合楼9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7路、12路公交车到泰民家园站下

六、申请材料

1 申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依据

1

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

2

结婚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3

生育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

4

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件

□复印件

1

6

独生子女残疾证

□原件

■复印件

1

7

子女死亡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8

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号

□原件

■复印件

1

注:本表一式二份,申报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一份,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写此件与原件相符。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资料齐全)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相关网站。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1、无违法多生育行为;2、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子女伤残的(子女伤残的要有残疾证);3、女方年满49周岁;4、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特别扶助所需材料①独生子女残疾证复印件;②子女死亡证明复印件;③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④结婚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⑤生育证明材料;⑥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二份(注:带原件审核,交复印件存档)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文山市键民路119旁卫生综合楼9楼)领取《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的纸质文本。

2.为申报人提供的帮助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提供申请表填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重新填写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报事项是否可以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材料没有按要求提供的。

2)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

3)其他申请表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

3.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程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不予确认的理由。

(三)依职权

1.审批依据

1予以确认的条件

1)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2)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子女伤残的(子女伤残的要有残疾证);

3)女方年满49周岁;

4)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不予确认的条件:

1)女方年龄不满49周岁的;

2)本人及配偶无生育史的;

3)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4)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确认,由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承办。

(四)责和权限分工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主要负责提供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确认事项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及相关业务指导。

(五)获取办理结果

待国家卫计委资金划拨到申请人个人专用账户后,申请人自行领取。

十四、审批服务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主要负责提供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确认事项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及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确认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9号卫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 0876-2615591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电话 0876-3037954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文山市健民路延长线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9楼)。

电话投诉:(0876)2835162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健民路延长线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9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本部门上级(请自行与上级部门联系)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八楼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

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62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876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10号,立案1庭。联系电话:(08762199031。邮政编码:66300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件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流程图

 

 

 

 

 

 

 

 

 

 

 

 

 

 

 

 

 

 

 

 

 

 

 

 

 

 

附件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

男孩:

女孩: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乡(镇、街道)初审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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