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为农业人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6、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一条规定: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确认条件
(一)予确认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为农业人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6、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不予确认的条件:
1.夫妻双方有一方属于非农业户口的;
2.年龄不满60周岁的;
3.本人及配偶无生育史的;
4.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5.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
地址:文山市健民路延长线119旁卫生综合楼9楼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7路、12路公交车到泰民家园站下
六、申请材料
表1 申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据 |
1 |
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
原件 |
纸质,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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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结婚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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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育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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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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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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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供本人农村信用社卡号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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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申报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一份,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写此件与原件相符。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资料齐全)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相关网站。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1、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为农业人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年满60周岁;6、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一)奖励扶助所需材料:①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②结婚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一式二份;③生育证明材料一式二份;④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一式二份。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二份。(注:带原件审核,交复印件存档)
申报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文山市键民路119旁卫生综合楼9楼)领取《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的纸质文本。
2.为申报人提供的帮助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提供申请表填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重新填写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报事项是否可以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没有按要求提供的。
(2)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
(3)其他申请表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3.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程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当面告知不予确认的理由。
(三)依职权限
1.审批依据
(1)予以确认的条件
本人及配偶户籍均为农业人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年满60周岁;6、本人及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4)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不予确认的条件:
1)夫妻双方有一方属于非农业户口的;
2)年龄不满60周岁的;
3)本人及配偶无生育史的;
4)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
5)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的确认,由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承办。
(四)获取办理结果
待国家卫计委资金划拨到申请人个人专用账户后,申请人自行领取。
十四、审批服务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主要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确认事项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及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确认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9号卫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 0876-2615591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电话 0876-3037954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文山市健民路延长线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9楼)。
电话投诉:(0876)2835162。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健民路延长线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9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本部门上级(请自行与上级部门联系)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八楼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
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62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876)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10号,立案1庭。联系电话:(0876)2199031。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附件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事流程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 性质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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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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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 女孩: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死亡年月 |
是否亲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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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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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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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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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
县级人口 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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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