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放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夫妻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三)《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4.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8.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 新组合家庭虽不再生育,但判归夫妻双方抚养的子女数超过一个子女的;
2. 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后;其他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得再申请领取;
3.2015年10月1日后生育孩子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2楼8号9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5路、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家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表1 申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1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3 |
|
2 |
夫妻双方户口簿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3 |
夫妻双方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4 |
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5 |
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6 |
夫妻每人分别提供1寸免冠照片 |
原件 |
纸质 |
1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写此件与原件相符。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资料齐全)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夫妻或个人。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
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二楼8号9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的纸质文本。
2.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提供申请表填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重新填写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复印件、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照片等材料没有按要求提供的。
(2)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
(3)其他申请表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3.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程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依职权限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4)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8)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认,由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大厅卫计窗口承办。
(四)获取办理结果
现场获取。
十四、审批服务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主要负责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确认事项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9号)卫计窗口主要负责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确认事项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主要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确认事项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9号卫计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电话 0876-2835162周一至周五 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电话 0876-3037954、3037972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文山市健民路延长线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9楼)。
电话投诉:(0876)2835162。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健民路延长线119消防大队旁卫生综合楼9楼;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
1.本部门上级(请自行与上级部门联系)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八楼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诉讼机关:
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62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876)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10号,立案1庭。联系电话:(0876)2199031。邮政编码:663000。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编号: 证号:
夫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结婚时间 |
初婚或再婚 |
单位 |
(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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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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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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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为响应党和政府计划生育号召,经我们夫妻双方商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
男方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女方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 意 见 |
年 月 日 |
独生子女 保 健 费 起止时间 |
从 年 月起发到小孩14周岁止,男方单位每月发 元,女方单位每月发 元。 |
说明:1、本表须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户口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
2、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单位、发证机关各一份。
3、本人工作调动时,此表应随同档案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