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展览、驯养繁殖,需要猎捕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政发〔2014〕73号)附件2第22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处理决定:下放。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
1.开展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开展驯养繁殖活动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4.因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或省里重大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生外获取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野生动物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
(二)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4.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 与省外或国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成果共享协议等;
6.动物园申请猎捕的,还须附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7.因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视具体情况要求提供与猎捕目的相应的材料。
五、受理地点
(一)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二)乘车方式:可乘坐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三)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六、申请材料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申请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格式 |
要求 |
1 |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查验) R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依据充分、目的明确、 要求具体 |
2 |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材料 |
R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R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合法、真实、有效 |
3 |
实施猎捕的工作 方案 |
□原件(查验) R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案,以及猎捕队和人员情况说明 |
4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R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R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如因驯养繁殖需要猎捕种源的还须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经费等基本情况;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的还须附科研任务证明材料,如科研任务下达通知书、工作计划、科研经费来源及技术人员情况说明等 |
5 |
与省外或国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成果共享协议等 |
R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R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合法、真实、有效 |
6 |
动物园申请猎捕的,还须附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
R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R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合法、真实、有效 |
7 |
因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视具体情况要求提供与猎捕目的相应的材料 |
R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R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合法、真实、有效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若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3个月内完成,不计入审批时限)。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6-3037944
3.网络咨询。
(1)文山市林业局(http://wszwss.ynly.gov.cn/)—办事指南—行政审批;
(2)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受理机构-文山市林业局。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
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二)受理
林业局在收到单位和个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受理机构-文山市林业局。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
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狩猎证》。证件有效期视申请情况而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狩猎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林业局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十一、申请人权利
(一)监督及投诉渠道
1.监督电话:(1)政务服务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 ;(2)市委编办电话:(0876)2668937。
2.投诉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3.网上投诉:http://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
(1)文山州林业局。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12号,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876)2182773. 邮政编码:663099。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政府八楼,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6)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2.诉讼机关:
(1)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62号,立案庭。联系电话:(0876)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2)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凤凰路中段大景晟世小区对面,立案1庭。联系电话:(0876)2199031。邮政编码:663099.
十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三、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文山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下载(http://xzsp.ynws.gov.cn/web—网上办事—办事指南—行政审批)或在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窗口直接领取。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