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发证。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由文山市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2)申请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文件;
(3)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4)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经文山市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2)无申请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文件;
(3)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4)有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由文山市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2)申请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文件;
(3)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4)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经文山市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2)无申请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文件;
(3)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4)有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二)依申请扩大准予批准的条件:
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地点变更、面积扩大,应当重新办理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论证,如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经文山市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2)无申请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文件;
(3)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4)有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
六、申请材料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扩大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延续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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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原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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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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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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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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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有关的初步 设计方案 |
复印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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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出具其审查 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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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 影响评价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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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复印件 |
纸质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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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现场核验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1.评审: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报告进行评审。
2.审核: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发证(批复):县水务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无)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水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初审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审批发证
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复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或窗口咨询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工程的批复》。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取水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水务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窗口。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1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提审查办事流程图
附件2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字体字号
页别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 |
封面 |
标志 |
专用字体(长30mm、宽14mm) |
办事指南编号 |
12磅黑体字体 |
办事指南名称 |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
发布机构 |
12磅黑体 |
发布日期 |
12磅黑体 |
正文 |
一级标题 |
10.5磅黑体 |
二级标题 |
10.5磅宋体加粗 |
其他级别标题 |
10.5磅宋体 |
条文正文 |
10.5磅宋体 |
表格文字 |
9磅宋体 |
附件 |
流程图标题 |
10.5磅黑体 |
流程图内文字 |
9磅宋体加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