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水务部门审定,补偿方案及措施可行,补偿费估算合理,并已交纳补偿费(或双方已定立合同);
(3)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4)替代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有关规定。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不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审查;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未交纳补偿费;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有矛盾、有争议或者没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对三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不影响灌排工程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活动;
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3.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水务部门审定,补偿方案及措施可行,补偿费估算合理,并已交纳补偿费(或双方已定立合同);
4.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5.替代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有关规定。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不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审查;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未交纳补偿费;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有矛盾、有争议或者没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
六、申请材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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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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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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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过批准的替代工程方案和补偿方案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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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第三者之间的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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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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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延续、变更、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现场核验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1.评审: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报告进行评审。
2.审核:在收到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发证(批复):县水务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无)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水务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水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初审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审批发证
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复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水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或窗口咨询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的批准》。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取水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水务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水务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办事流程图
附件2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字体字号
页别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 |
封面 |
标志 |
专用字体(长30mm、宽14mm) |
办事指南编号 |
12磅黑体字体 |
办事指南名称 |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
发布机构 |
12磅黑体 |
发布日期 |
12磅黑体 |
正文 |
一级标题 |
10.5磅黑体 |
二级标题 |
10.5磅宋体加粗 |
其他级别标题 |
10.5磅宋体 |
条文正文 |
10.5磅宋体 |
表格文字 |
9磅宋体 |
附件 |
流程图标题 |
10.5磅黑体 |
流程图内文字 |
9磅宋体加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