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属可采区中标单位和个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采砂点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2)河道采砂不影响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3)河道采砂申请人须依法有偿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
(4)采砂业主的采砂设备符合安检要求;
(5)采砂业主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采砂业主要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7)有一定的砂石经营场所;
(8)符合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采砂点不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2)河道采砂有影响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3)河道采砂申请人无有偿河道砂石开采权;
4)采砂业主的采砂设备不符合安检要求;
5)采砂业主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采砂业主无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7)无一定的砂石经营场所;
8)不符合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3.《云南省防汛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屈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批准。”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发放。”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单位或法人完全具备上述申请条件;
2.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或法人不具备上述申请条件;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依申请扩大准予批准的条件:
1.河道采砂点变更、有砂面积扩大,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办事论证,如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或法人不具备上述申请条件;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
六、申请材料
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扩大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延续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河道采砂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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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山市河道管理技术人员踏勘评估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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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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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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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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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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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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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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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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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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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依法听证、征求地方其他部门意见、技术评审、修改论证报告、网上公示等所需时间。)。1、申请:申请人到县政务大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受理窗口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3、初审: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4、审核:对审核意见做出决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反馈:将做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并通知当事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无)
无
十一、年审年检
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水务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水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初审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审批发证
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水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712247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或窗口咨询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河道采砂许可证》。条件变更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申请;其他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可免于重新办理只需备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水务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水务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文山市新闻路48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1
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流程图
附件2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字体字号
页别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 |
封面 |
标志 |
专用字体(长30mm、宽14mm) |
办事指南编号 |
12磅黑体字体 |
办事指南名称 |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
发布机构 |
12磅黑体 |
发布日期 |
12磅黑体 |
正文 |
一级标题 |
10.5磅黑体 |
二级标题 |
10.5磅宋体加粗 |
其他级别标题 |
10.5磅宋体 |
条文正文 |
10.5磅宋体 |
表格文字 |
9磅宋体 |
附件 |
流程图标题 |
10.5磅黑体 |
流程图内文字 |
9磅宋体加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