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活动。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型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云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十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工程拟建规模报请批准前,小型水利工程应当报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中型水工程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款:“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款:“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水务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属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活动;
2.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属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活动;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二)依申请扩大准予批准的条件:
1.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地点变更、活动面积扩大,应当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论证,如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属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活动;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扩大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延续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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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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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原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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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复印件 |
纸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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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依法听证、征求地方其他部门意见、技术评审、修改论证报告、网上公示等所需时间。)。1、申请:申请人到县政务大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受理窗口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3、初审: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4、审核:对审核意见做出决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反馈:将做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并通知当事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领取《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批准》;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无)
无
十一、年审年检
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水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初审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审批发证
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批准》;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水务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某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批准》。条件变更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申请;其他变更包括单位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可免于重新办理只需备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文山市水务局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批准》,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水务局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文山市水务局纠风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邮编: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 件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办事流程图
附件2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字体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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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
专用字体(长30mm、宽14mm) |
办事指南编号 |
12磅黑体字体 |
办事指南名称 |
14磅方正小标宋体 |
发布机构 |
12磅黑体 |
发布日期 |
12磅黑体 |
正文 |
一级标题 |
10.5磅黑体 |
二级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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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级别标题 |
10.5磅宋体 |
条文正文 |
10.5磅宋体 |
表格文字 |
9磅宋体 |
附件 |
流程图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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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内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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