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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6:13  点击:[ ]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本指南:

 (一)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县级备案的生产建设性项目;

(三)县级立项或备案的开发(生产)建设类项目凡征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符合同级审批制度;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想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

(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实行审批制、核准、备案制以外的生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四条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倾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项目建设业主。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交通方式: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

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

6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1

4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1

5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报表

1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13天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对特殊性质或持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日。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收费依据:文政发200694号。

收费标准:占地面积1.3/平方米

缴费时间:领取行政许可告知书前

缴费方式:有财政缴费业务的银行

九、共同审批前置审批(无)

)共同审批(无)

)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中心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1.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水务局窗口在接到申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报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后,出据收受回执

2.市水务局派工作人员对该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勘验

3.市水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并出据评审意见

4.根据评审意见,业主修改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并上报原审批单位

5.市水务局对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6.资料存档  

(三)考核(无)

(四)审批结果及送达

审批结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市水土保持站上报的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批复。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5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直接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文件件为:《文山市水务局关于XXX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XXX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服务年限为水土保持方案服务年限方案服务年限到期重做应当在方案服务期届满前提出申请;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应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水务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电话投诉:08763037968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1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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