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资格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确认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当年度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二、办理依据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6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有士兵:
(二)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如伍、2016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官;
三、实施机关
本确认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民政局安置科。
四、审批条件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6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有士兵:
1、服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二)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如伍、2016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官;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8级残疾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民政局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民政局安置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5路、8路、9路、12路等公交车到文山市政务中心下车即到
六、需要提交材料
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审核) |
复印件(留存) |
1 |
退役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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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安置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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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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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残疾证及残疾评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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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2.资料不符合的,受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民政局安置科接到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决定。对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充资料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30日内向退役士兵发出《补充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提交资料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民政局安置科。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民政局安置科接到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决定。对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30日内向退役士兵发出《补充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民政局安置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629883。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876-2616113
投诉地址:文山市政务中心三楼民政局纪检室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民政局安置科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