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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5:55  点击:[ ]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区域内的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三、实施机关

本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收养登记办理的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弃儿)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不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3)送养人的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组织: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收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2)提出申请的收养人或送养人不符合条件;

3)收养人递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4)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①有子女或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②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未满三十周岁;

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不足四十周岁以上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

(1)协议解除的情形

1)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解除协议;

2)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2)送养人单方解除的情形: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子女合法利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三)办理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

4.办理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1)收养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办理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但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在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站、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1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无子女证明

原件

1

纸质

3

弃婴证明(捡拾弃婴报警证明)

原件

1

纸质

须由派出所出具且加盖公章

4

寻亲公告(文山日报)

原件

1

纸质

刊登天数60天

5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6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7

结婚证

复印件

1

纸质

8

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9

精神病患者治愈或病情稳定证明

原件

1

纸质

10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原件

1

纸质

11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个人4cm*3cm红底免冠彩照和合影4.8cm*3.3cm红底免冠彩照

原件

2

纸质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无子女证明

原件

1

纸质

3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4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5

结婚证

复印件

1

纸质

6

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7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个人4cm*3cm红底免冠彩照和合影4.8cm*3.3cm红底免冠彩照

原件

2

纸质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送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簿复印件

3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结婚证

复印件

1

纸质

5

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6

离婚后单身送养人的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7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的配偶死亡证明,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8

送养协议公证书

原件

1

纸质

9

送养人和被送养人个人4cm*3cm红底免冠彩照和合影4.8cm*3.3cm红底免冠彩照

原件

2

纸质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被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2

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原件

1

纸质

3

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原件

1

纸质

4

被送养人个人4cm*3cm红底免冠彩照

原件

2

纸质

5)收养本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3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结婚证

复印件

1

纸质

5

离过婚者的离婚证

复印件

1

纸质

6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个人4cm*3cm红底免冠彩照和合影4.8cm*3.3cm红底免冠彩照

原件

2

纸质

6)收养本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送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3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

原件

1

纸质

5

孤儿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人证明

原件

1

纸质

6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

7

送养人和被送养人个人4cm*3cm红底免冠彩照和合影4.8cm*3.3cm红底免冠彩照

原件

2

纸质

7)收养本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被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2

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原件

1

纸质

3

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原件

1

纸质

4

被送养人个人4cm*3cm红底免冠彩照

原件

1

纸质

8)收养本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无子女证明

原件

1

纸质

3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4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5

结婚证

复印件

1

纸质

6

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9)收养本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送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3

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属关系公证书

原件

1

纸质

4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5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6

结婚证

复印件

1

纸质

7

离过婚者的离婚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8

离婚后单身送养人的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9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的配偶死亡证明,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10)收养本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被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2

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原件

1

纸质

3

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原件

1

纸质

11)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收养登记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如生育过子女的,须有子女户口复印件

3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4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

复印件

1

纸质

5

被收养人生父母的离婚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12)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收养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送养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3

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13)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收养登记被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户口簿

复印件

1

纸质

2

出生证明或出生公证书

原件

1

纸质

3

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原件

1

纸质

14)解除收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申请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备注

1

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后达成的协议

原件

1

纸质

2

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原件

1

纸质

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3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4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的离婚证件

原件

1

纸质

5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还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6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七、审批时限

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收养登记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登记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告期限: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在办理登记前,收养登记部门还应办理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为6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期限。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自2017年4月1日起,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收养登记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登记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考核

本审批项不存在考核。

(四)审批发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文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2122933

(二)咨询回复

通过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即时办理,不存在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即时办理,办结即可发证。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2616113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民政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邮政编码:6631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民政局福利科直接领取。

十六、附件

  1.文山市收养登记办事流程流程图


附件1

文山市收养登记办事流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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