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初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州州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和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民政部门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人员。
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虚报、盲报申请材料的;
(2)被判刑、服刑的;
(3)身份不符合评残的。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公告2009年第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11年第60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3年(第50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文山州民政局,文山市民政局。
四、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优抚科(市人民政府大楼二楼 凤凰路)。
地址:文山市军供路1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大楼)。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公交车到市人民医院站下车对面即到。
五、申请材料
伤残等级评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评残申请书(向云南省民政厅申请)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各1 |
√ |
|
|
|
|
|
|
|
|
2 |
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各2 |
√ |
|
|
|
|
|
|
|
|
3 |
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各1 |
√ |
|
|
|
|
|
|
|
|
4 |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复印公务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和编制部门出具的在职在编证明。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因公负伤时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人民警察由上一级机关出具因公负伤时的警衔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各1 |
√ |
|
|
|
|
|
|
|
|
5 |
县级以上军事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出具的民兵、民工、见义勇为者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各1 |
√ |
|
|
|
|
|
|
|
|
6 |
两名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各1 |
√ |
|
|
|
|
|
|
|
|
7 |
入院治疗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复印件各2份,病历手册原件1份(以上材料需加盖医院印章)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各1 |
√ |
|
|
|
|
|
|
|
|
8 |
《云南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在民政局优抚科领取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
|
|
|
9 |
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复印件各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各1 |
√ |
|
|
|
|
|
|
|
|
10 |
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
原件 |
纸质 |
4张 |
√ |
|
|
|
|
|
|
|
|
11 |
申请人公示、单位公示报告、民政局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各1 |
√ |
|
|
|
|
|
|
|
|
12 |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复印,大于小于A4纸的需用A4纸,同时加盖公章 |
原件 |
纸质 |
|
√ |
|
|
|
|
|
|
|
|
六、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云南省民政厅确定。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云南省民政厅审批
市民政局初核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现场办理:文山市民政局优抚科(市人民政府大楼二楼)
2.提交时间
季度提交:每季度末5号前。
(二)受理
市民政局收到申请人申请及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10日内要求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三)审批发证
云南省民政厅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地址:文山市民政局二楼优抚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214038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无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省民政厅发《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公务员证》及《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证件有效期有5年、10年、20年及长期。
(五)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2616113
投诉:文山市民政局纪检室;通讯地址:市人民政府大楼三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民政局优抚科直接领取。
十二、附件
1.伤残等级评定许可办事流程图
附件1
伤残等级评定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