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六)《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成立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准予批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7.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予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应在州级媒体(如《文山日报》),刊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遗失公告;
2.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证申请,申请须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签名、联系电话。
不予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该民办非企业单位说明理由。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大楼门口下车。
六、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年度检查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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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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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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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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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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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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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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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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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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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
原件 |
纸质 |
各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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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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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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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函)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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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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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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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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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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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各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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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各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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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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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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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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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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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章程(正式) |
原件 |
纸质 |
1 |
√ |
|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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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会议纪要及选举结果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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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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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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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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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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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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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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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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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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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注销公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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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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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印章及财务凭证等)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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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补证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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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遗失公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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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年检报告 |
原件 |
纸质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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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精神,社会组织登记不再纳入行政审批即时办结事项。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直接登记与前置审批
(一)直接登记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精神,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二)前置审批
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准文件。民办学校及从事艺术人才培养、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需出具教育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医院需出具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出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培训许可证》,民办养老机构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民[2013]31号)规定,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十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30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向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以正式文件批复,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情况。
十三、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30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81088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均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和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完毕后,由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通过电话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mobile.28365365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政府大楼二楼。
电话投诉:文山市民政局,0876-2810886。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mobile.28365365下载(http://www.xzsp.ynws.gov.cn)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五、附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流程图
附件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