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募捐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文山市民政局对冠以“文山市”行政区划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取得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四)《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
(五)《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民函〔2005〕178号)
(六)《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慈善法》公布后依法登记并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二)《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六、申请材料
全市性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 形式 |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
评估等级4A(含4A)以上的慈善组织 |
公募基金会 |
备 注 |
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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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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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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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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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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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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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查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民民[2013]31号)规定,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30号)。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审查慈善组织是否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审查完毕后,经科务会讨论、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结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否准予登记的参考依据。
(四)决定
按时限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五)发证
准予取得的按法定程序及时限颁发资格证书。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810886
3.网络咨询。文山市社会组织群(QQ:109681780)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和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完毕后,由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通过电话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mobile.28365365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政府大楼二楼。
电话投诉:文山市民政局,0876-2810886。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文山市社会组织群(QQ:109681780)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直接领取:文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
十六、附件
1.流程示意图
附件1
流程示意图
需要补 符合不予
正材料 受理情形
受理情
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
符合要求 不合格
合格
整改合格
整改后仍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