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文山市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重点管理的行业(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烟花爆竹、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中央企业除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已经取得相应安全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
(3)已编制《应急预案》;
(4)《应急预案》已通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或者论证报告。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
(2)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3)未编制《应急预案》并未经专家评审或者论证的。
二、办理依据
1.《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符合受理范围;
2.已经取得相应安全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
3.已编制《应急预案》;
4.《应急预案》已通过评审或者论证。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2)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不合格。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应急预案》没有修订完善的;
(2)《应急预案》已未通过评审或者论证通过的;
(3)材料不齐全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遗失需要补证的,市安监局应急办在应急预案审批系统内查询核实后,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依据 |
备注 |
1 |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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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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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急预案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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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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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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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1.审核: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3037971。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1
3.网络咨询。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安监局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安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证件无有效期。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需要修订的,重新申报备案,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