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管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
(3)未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
二、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 安全评价报告不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齐全、准确的;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3.主要技术、工艺确定,或者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有关文件、资料属实的。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3)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安全生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提供变更的相应变更资料;重新办理审查意见。办理条件同新办。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依据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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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的,提供相应的变更资料 |
2 |
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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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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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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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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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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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实地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2.审核: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发证: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
1.事项名称:安全生产评价服务
2.实施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3.颁发部门: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3037971。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1
3.网络咨询。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安监局)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安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证件有效期,无。到期复查,无。变更 ,无。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