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委托具备安全设计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
(3)未委托具备安全设计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齐全的;
2.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
4. 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办理条件同新办。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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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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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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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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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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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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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实地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2.审核: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发证: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
本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均由企业与中介机构协议进行,完全市场化运行。
1.事项名称:安全设施设计
2.实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3.颁发部门:国家建设部颁发。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3037971。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1
3.网络咨询。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安监局)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安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证件有效期,无。到期复查,无。变更 ,无。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