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的场所。
二、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修正)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公安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
1.正确安装公安部认证通过的珠海网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过滤王”网吧安全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过滤王”、大华、海康威视等)、计费系统(浩艺、PUBWIN“软件升级伴侣”软件)并实时接入公安网安管理后台;
2.安装无线安全技术前端设备;
3.监控系统全覆盖,不留死角。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安装或未正确安装公安部认定的网吧安全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计费系统;
(2)所安装系统不是指定公司所购买,未接入公安网管理后台;
(3)未安装无线安全技术前端设备;
(4)监控摄像未达到全覆盖,有死角;
(5)客户机IP与电脑桌面标号未对应;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营业场所变更的,条件同于新办(首次)。
2、网吧名称变更和法人变更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变更后,填写文广体旅局“变更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办理。
3、计算机台数变更的,台数增加数量需在文广体旅局首次核证时核发的数量以内。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营业场所变更的,不予批准条件与新办不予批准条件一致。
(2)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和文广体旅局同意变更证件和文件。
(3)计算机台数变更大于新办首次核证核发台数。
(4)其他违反法律部法规的规定。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2路、4路、7路、11路、12路到开化北路(城北客运站),3路、10路到七花广场站(民族村门口),9路到七花广场站(龙海路)。
六、申请材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 查 |
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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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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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云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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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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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安机关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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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通知书》(公安联)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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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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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网吧场所平面图、网络拓扑图及网吧位置平面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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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网吧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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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1寸免冠照片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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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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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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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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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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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纸质材料和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材料部完善的,由法人补充材料后受理。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1、现场检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网安大队民警对网吧监控、计费系统和管理系统、无线安全技术前端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发证:文山市公安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实行5年一检。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接收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
(2)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876)6923018。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出具一次性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单。
(三)现场检查
指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查意见。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公安局在13个工作日内对检查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923017。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3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许可证。通知现场领取。
审批证件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证件有效期为5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到期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电话投诉:(0876)692304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公安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批文件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