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除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及其业务范围行政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所申请业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经过补正后还不符合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人才中介组织应当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提交虚假资料;
(3)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时限内未予补正的。
(二)变更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三)补证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在州、市级媒体(如《文山日报》)上刊登《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遗失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延续
1.予以延续的条件: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1)逾期不提交人才中介服务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人才中介服务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的;
3.人才中介服务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科室:就业促进与社保基金监管科。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坐8、9路公交车到市政府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延续 |
补证 |
注销 |
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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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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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产证明及办公、服务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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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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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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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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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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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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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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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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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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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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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延续的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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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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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年以来的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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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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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才中介服务行政许可补证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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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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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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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遗失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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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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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5 |
经依法处理的不能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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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审批机关自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审批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一)个人资格证名称:《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
(二)实施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颁发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现场提交,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社保基金监管科。
2.提交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决定受理申请的,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审批发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社保基金监管科。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2010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现场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电话:0876—2120106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监督投诉
1.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四楼,电话:0876-2120239。
2.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五楼,电话:0876-3037968。
3.文山市委编办,文山市凤凰路军供大厦九楼,电话:0876-2668937。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http://www.37.gov.cn/index/dwbm/zfbm/rsj/bszn.htm)或在受理科室直接领取。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