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需要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内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或者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经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年终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被执业注销的情形
1.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2.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3.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4.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
乘车方式:可乘坐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登记 |
变更 |
注销 |
纸质 /电子文档 |
份数 |
1 |
申请书 |
原件 |
√ |
√ |
√ |
纸质 |
3份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原件 |
√ |
|
|
纸质 |
3份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登记表》及实习鉴定意见 |
原件 |
√ |
|
|
纸质 |
3份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登记表》 |
原件 |
|
√ |
|
纸质 |
3份 |
5 |
《基层法律工作者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
√ |
纸质 |
3份 |
6 |
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纸质 |
3份 |
7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纸质 |
3份 |
8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
纸质 |
3份 |
9 |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必须有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退休文件和退休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纸质 |
3份 |
10 |
学历证书、学历认证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纸质 |
3份 |
11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纸质 |
3份 |
12 |
申请人所在基层法律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已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
原件 |
|
√ |
√ |
纸质 |
3份 |
13 |
照片(近期小1寸免冠照片) |
原件 |
√ |
√ |
|
纸质 |
4份 |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因文山州司法局将该项工作安排在每年全州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检注册期间完成,故申请受理的时间为每年2月份左右,以州司法局下发年检注册通知之日起算。)
八、受理收费及依据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
—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司法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初审
市司法局受理后,在州司法局下发当年年度执业注册通知起至截止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初审。
1.初审合格的,市司法局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报告上报州司法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按要求参加州司法局组织的培训考核,考试合格的,由州司法局上报申请材料和初审报告至省司法厅审核。
2.初审不合格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市司法局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3.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上报,由市司法局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证
省司法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初审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核准的,由市司法局及时告知申请人。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接件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0876—2130075。
(二)咨询回复
当场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电话:0876—2130075。
(四)获取办理结果
省司法厅予以核准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决定下发后,由政务服务大厅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电话投诉: 0876 —3037968、2127365。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
(1)文山州司法局。(请自行与上级部门联系)
(2)文山市人民政府。地点:文山市政务中心八楼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0876 —2121922。邮政编码:663099。
2.诉讼机关:
(1)文山市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普新路 62 号,立案一庭。电话:0876 —2187172。邮政编码:663099。
(2)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地点:文山市开化北路 10 号,立案一 庭。电话:0876 —2199031。邮政编码:663000。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http://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司法局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www.xzsp.ynws.gov.cn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基层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 请 人
登记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照 片 |
拟应聘机构 |
|
申请执业方式 |
|
申 请 人 情 况 |
文化程度 |
|
专 业 |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
居所住址 |
|
电 话 |
|
邮 编 |
663099 |
原工作单位 |
|
职 务 |
|
档案存放处 |
|
《执业资格证书》证号 |
|
颁证日期 |
|
何时何种方式取得资格 |
|
审批机关 |
|
有无其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 |
|
资格证号 |
|
申 请 人 简 历 |
起 止 时 间 |
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 |
职 务 |
证 明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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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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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
|
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
|
申请人有无右列情形 |
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
|
2.被开除公职 |
|
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
|
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 |
|
5.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
|
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申 请 |
|
|
申请人提出申请理由及自我鉴定意见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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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主任(签名): 鉴定机构(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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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所地址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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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姓名 |
|
执业 人数 |
专职 人/兼职 人 |
邮 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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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
|
1 |
实习表(实习必须满6个月以上) |
原件 |
一式三份 |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原件 |
一式三份 |
|
|
3 |
毕业证书(专科学历必须是法学专业)(本科学历以上不限专业)专科学历只能在乡镇法律服务所申请和执业 |
复印件 |
一式三份 |
|
|
4 |
学历认证报告 |
原件/复印件 |
一式三份 |
|
|
5 |
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一式三份 |
|
|
6 |
本人照片(4张) |
原件 |
一式四份 |
|
|
7 |
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必须有组织人事部门下发的退休文件和退休证) |
复印件 |
一式三份 |
|
|
县(市) 级 司 法 局 审 查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州(市) 司 法 局 审 查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审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意 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登记机关核准执业批件文号 |
|
签发日期 |
|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
|
经办人 |
|
|
备注 |
|
|
说 明 |
1.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一式三份),照片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2.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如实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面的鉴定意见。 3.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准执业的,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 4.申请人被登记机关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申请人的执业登记档案,分别存省司法厅、地级司法局和申请人所地县级司法局。 |
|
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年龄 |
|
相片 |
政治 面貌 |
|
学历及专 业 |
|
毕业 院校 |
|
学历证书编号 |
|
实习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
身份证号码 |
|
现居住地 |
|
联系 电话 |
固定电话 |
|
邮 编 |
|
手 机 |
|
所在实习法律服务所 |
|
电话 号码 |
|
实习起止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实习人员实 习期情况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是否申请职业 |
口法律服务工作者 |
口只实习 |
法律服务所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转所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照 片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资格证号 |
|
颁证日期 |
|
颁证机关 |
|
执业证号 |
|
执业时间 |
|
执业方式 |
专、兼职 |
执业机构负责人 |
|
电话 |
|
原执业机构 |
县(市) 乡(镇、街道) 法律服务所 |
地址 |
|
转入机构负责人 |
|
电话 |
|
转入机构 |
县(市) 乡(镇、街道) 法律服务所 |
地址 |
|
转所事由 |
|
原执业机构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
同意转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印章)年 月 日 |
接收执业机构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
同意接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格一式五份、同意转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所和同意转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所、州司法局各存一份。
附件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
登记机关: 登记年度:
执业注销人情况 |
姓名 |
|
执业证号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民 族 |
|
政治 面貌 |
|
文化 程度 |
|
资格证号 |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
居所地址 |
|
原执业情况 |
执业机构 |
|
执业人数 |
|
主任 |
|
地 址 |
|
电 话 |
|
邮编 |
|
何时执业 |
|
执业方式 |
专职/兼职 |
执业期间何时受过何种奖励处罚或所内处分 |
|
执业 注 销 登 记 事 项 |
执业注销原因 |
|
本人意见 |
执业注销人(签名): 年 月 日 |
原执业机构意见 |
主任(签名): (所章) 年 月 日 |
是否收缴执业证 |
|
收缴单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县 级 司 法 局 审 查 意 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地 级 司 法 局 审 查 意 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意 见 |
负责人: 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
登记机关核准执业注销批件文号 |
|
签发日期 |
|
备 注 |
|
说 明 |
此表填报一式三份。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此表作为执业注销人原执业登记档案附件,分别存登记机关,地级司法局和执业注销人所在县级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