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重点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申报备案(煤矿、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2)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在受理范围 ;
(2)用人单位未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 符合本级受理范围(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除外);
2.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3.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2)申报情况不属实;
(3)提交的资料不齐全。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报备案,条件同新办(首次)。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提供变更相关资料的;
(2)系统数据申报内容与变更数据不吻合的 。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证明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证明资料;
(2)未提交《注销申报表》。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备案证明申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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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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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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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销申报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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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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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证明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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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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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1.审核: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3037971。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1
3.网络咨询。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安监局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安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证件无有效期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报备案,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