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管理零售烟花爆竹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企业零售烟花爆竹许可证的经营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烟花爆竹;
(3)符合文山市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设置经营点不符合安全规划(安全距离)要求 ;
(2)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二、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 经营许可范围。……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符合文山市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新办签订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承诺);
3.零售点实行专店或是专柜销售。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 零售场所配备不少于两具5kg 重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张贴有“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6. 零售场所电气设施满足以下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均应选用密闭型(IP54)防水防尘型;光源应选用荧光灯,不得使用白炽灯泡;灯具、开关及插座距离烟花爆竹产品不应小于1m;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或专柜销售的零售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负责人、从业人员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不签订安全知识培训承认书。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设施发生变化,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设施发生变化,不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媒体(如《文山日报》、《七都晚刊》),刊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或者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安监员核查出具遗失注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没有遗失公告或遗失注明;
(2)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经营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提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负责人不直接申请办理(特殊情况有委托证明资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到期复查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文山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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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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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新办的可以签订安全教育培训承诺)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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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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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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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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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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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市法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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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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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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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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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补证申请及其证明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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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销申请书及其证明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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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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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统一集中办理。1.组织实地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2.审核: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发证: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1.经营许可证年审年检:不要求。
2.委托培训
具备培训条件的自行组织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培训。
(1)培训名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2)实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委托培训要求、时间、发证及收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企业自行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并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集中培训时间,每年3月。收费每人300元。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3037971。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1
3.网络咨询。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安监局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安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年。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前提出申请, 重新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设施发生变化,及时申请重新办理,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