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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2017年09月30日 17:04  点击:[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类单位的经营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受理范围;
2)经营场所、储存点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安全距离符合标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

3)经营场所、储存点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没有足够安全距离。

二、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6.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资料不完整;

2)未开展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不合格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负责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设施发送变化(新、改、扩建)不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当场不能更正的错误的;

3)变更经营场不具备新办条件。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媒体(如《文山日报》七都晚刊》),刊登《危险化学品经营(乙类)许可证》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没有遗失公告遗失注明;

2)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经营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负责人未直接申请办理(特殊情况有委托注明资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经营许可证申请;或变更、延期、补证、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复印件

纸质

1

3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4

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目录清单

原件

纸质

1

5

安全评价报告;或变更的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

纸质

1

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原件

纸质

1

7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相关培训证书或变更人的相应培训证

复印件

纸质

1

8

储存设施储存设施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的)

复印件

纸质

1

9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10

遗失公告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1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实地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2.审核: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发证: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1.事项名称:安全生产评价

2.实施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3.颁发部门: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1. 经营许可证年审年检:不要求。

2. 委托培训

1)培训名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2)实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培训要求、时间及收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企业自行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并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培训委托机构:文山州安全教育培训中心;集中委托培训时间:根据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参训人员情况确定。收费每人700元。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3037971。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1

3.网络咨询。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安监局)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安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办理延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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