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管理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中央企业、城镇燃气、国防科研、港区内领域除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2)未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 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 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的;
2、申请资料齐全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2)无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3)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重新备案。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重新开展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的;
(2)申请资料齐全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媒体(如《文山日报》、《七都晚刊》),刊登《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没有遗失公告或遗失注明;
(2)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提交注销相关证明不能说明注销理由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监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
办事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辨识、分级记录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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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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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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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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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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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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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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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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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提供清单)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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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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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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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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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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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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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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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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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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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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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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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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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补办申请表及其证明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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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申请表其证明资料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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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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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审核: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发证: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信函提交。接收申请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邮政编码:663099。
(3)传真提交。传真号码:(0876)3037971。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信函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
(四)审批发证
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3037971
3.网络咨询。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安监局
(二)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由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当场予以回复;电话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场予以回复;信函咨询由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3日内以信函方式予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www.xzsp.ynws.gov.cn—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安监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证件有效期3年。到期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重新备案。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0876)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五楼;邮政编码: 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安监局网页“公示”栏目中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重大危险源备案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