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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试行)

2013年11月01日 09:37 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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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有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的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则,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三条 凡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进场交易范围

第五条 属市级管辖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农业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章 进场交易程序

第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填写《进场交易情况登记表》登记项目交易情况。招标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标备案表》(原件)或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委托代理协议)、法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交易中心对项目交易进行登记后,指定12名工作人员对该项目交易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

(二)招标人在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提供给指定媒介的当日,应向交易中心递交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复印件和《公告发布登记表》,交易中心填写《公告发布回执》交招标人,并按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标人填写并向交易中心递交《预约场地登记表》申请开标评标场地。交易中心即时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确定场地并填写《预约场地回执》交招标人。

(四)招标人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招标人在交易中心预定的场地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服务。

(六)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在交易中心内进行评标。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服务。

(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填写并向交易中心递交《公示发布登记表》,交易中心填写《中标公示发布回执》交招标人,根据招标人申请的内容,按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心跟踪服务人员打印并递交《交费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持《交费通知书》到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

(八)招标人在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持交费凭证到交易中心领取《进场交易证明》。

(九)招标人向交易中心递交招标投标档案资料,交易中心统一立卷归案,按规定提供查阅服务。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缴纳

根据《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一)缴纳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网银支付等方式;

(二)缴纳时间:以专项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7:00

(三)缴纳数额:投标保证金额由招标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转账凭证注明投标项目、所投标段名称,并注明联系人电话,以便核查,缴纳和退还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应与投标报名单位的名称一致;

(五)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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