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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

2013年09月25日 08:51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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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质量,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代理行业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办发〔20093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文山州招标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包含1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达到省、州招标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遴选,是指由州住建局会同州监察局、州发改委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文山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从《名录库》内选定规定数额的代理机构,也可从《名录库》外选定不超过选定总数百分之三十的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第四条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州住建局具体负责《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名录库》每一年评定一次。

第五条 进入文山州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二)申请入库的州外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必须在州住建局办理年度备案,并在文山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12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名录库》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驻文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代理业务的;

(四)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被省、州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违反《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七)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选《名录库》程序:

(一)州住建局在文山州住建网和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发出受理申请通知;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州住建局提交申报材料,州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州住建局会同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查确定;

(四)州住建局将拟入选《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文山州住建网和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上公示;

(五)对有异议的机构进行复审,公布入库机构名单。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名录库》,在全州通报批评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回复《参与抽签确认函》(见附件1),但不按规定到场参加抽签的;

(四)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

(五)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一次(含一次)以上招标失败的;

(六)收取代理服务费后,又随意向中标(施工)企业吃、拿、卡、要的。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设备采购,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招标人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下载并填写《文山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报州住建局或各县(市)住建局备案;

(二)招标人在《名录库》内选择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发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邀请函》(见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遴选邀请函》应说明参与随机抽签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招标内容、项目负责人要求、代理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随机抽取的时间等;

(三)被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回复《参与抽签确认函》,内容应包含:项目组负责人及组成成员、参与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业绩资料、代理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及按时参与抽签等承诺内容;

(四)如响应参与抽签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满3家时,招标人应从《名录库》中另行抽取增补,直至确认参与抽签的招标代理机构为3家;

(五)招标人在州住建局二楼按规定进行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应到抽签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驻文负责人(驻滇负责人)必须到抽签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如若到截止时间,到现场参加抽签的代理机构不满3家的,则该次抽签取消,招标人按本办法重新组织抽签;

(六)到场参加抽签的代理机构满3家(含3家)以上为有效,抽签在密闭箱中抽取,按招标人所抽签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名代理候选人(如因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代理的,则依次递补);

(七)招标人在《遴选记录表》(见附件4)上签字并盖章,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招标人与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并依法依规履行招标代理各项工作职责;

(九)代理机构抽签选定由住建部门无偿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申请进入《名录库》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经州住建局核实认定申请入库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入选《名录库》;已入库的清出《名录库》,并不得参加下一次的入库。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活动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或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禁止其一段时间在本州辖区内的招标代理业务,清出其在本州辖区内的招标代理资格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擅自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的,按干管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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