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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工作宣传手册

2014年07月18日 18:22  点击:[ ]

文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工作

 

 

 

 

文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编制

 

二〇一四年四月


第一部份  综合性部分

1.什么是农村资源综合产权?

答:农村资源综合产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资源及个人拥有的资产、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业类生产性设施等农村产权。

2.开展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开展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有利于促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规范、有序、高效流转,盘活农村资源,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促进农村资产资本化,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进一步繁荣全市农村经济。

3.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工作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金融支持“三农”发展能力为方向,以探索金融服务农村新路径为目的,切实保障农民财产物权和收益权,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支持力度,高端推进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货币化,促进农村资产资源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高位推进农村“三权三证”抵(质)押融资工作,打破农村资金瓶颈,拓宽农村发展融资渠道,激发释放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4.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应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4)坚持交易不得影响农户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5)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5.农村资源综合产权应到什么地方进行交易?

答: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交易环节应当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多少在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交易。

6.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产品主要包括哪些?

答: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产品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房屋所有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4)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

(5)生物资源所有权;

(6)无形资产所有权和村(组)依法拥有的固定资产;  

(7)集体经济股权;

(8)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9)集体“四荒地”使用权;

(10)农业类知识产权;

(11)农村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12)其他农村资源综合产权。

7.文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工作机构包括哪些,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文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工作机构包括: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

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交易纠纷调解;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接受交易纠纷调解。

8.市、乡镇(街道)两级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限额有何规定?

答:凡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鉴证等工作;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和服务,由各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分中心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鉴证等工作。

9. 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的交易款项怎么支付?

答: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的交易款项全部交入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账户,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收到交易款后,对全部完成交易程序的交易项目款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

10.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保证金是按什么标准进行收取?交纳方式是什么?

答: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交易预算总价的20%收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受让人按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时间、账户将保证金及时交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交易成交后,未中标人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交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论哪种交易方式,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

12.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申请人和受让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或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答:可以向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或者村委会(社区)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登记处提交交易申请。

13.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申请人申请交易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材料有:

(1)交易申请;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5)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6)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7)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4.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受让人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材料有:

(1)受让申请;

(2)受让人的资格证明;

(3)受让人的资信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5.交易项目交易结束后,申请人和受让人还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在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交易的双方,应当凭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办理产品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16.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终止交易?

答: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文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1)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2)申请人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农户生产、生活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

(5)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6)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7)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17.在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哪些行为?

答:应禁止以下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申请人、受让人进行公平交易的;

(3)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4)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申请人、受让人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8.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收益如何分配?

答:(1)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集体所有;个人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

(3)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19.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将如何处理?

答: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乡镇、街道)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或者文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坚持“四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在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并确保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害;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包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林地、草地;未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茶、桑)园、养殖水面等农村集体土地。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4.哪些人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6.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否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答:可以。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27.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答:可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28.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发生改变?

答: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29.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是否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答: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0.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31.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2.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3.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4.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三部份 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35.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流转方式?

答: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采取抵押、出租、转让、转租、作价入股、拍卖、挂牌、招标等方式。

36.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否须经本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是否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答: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须经本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37.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有哪些?

答:一是须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该宗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清晰无争议;二是流转该宅基地使用权后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需要;三是该宅基地和地上建筑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或村庄规划;四是没有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根据房地统一原则,农村居民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宅基地使用权须一并进行转移登记。

38.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交易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9.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竞(投)标人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竞(投)标人可以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有优先权。

40.通过转让和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是否可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答:通过转让和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41.对已建盖的房屋、新建房屋确权有哪些规定?

答:对已建盖的农村居民房屋,由申请人提供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确权,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新建的房屋,申请人须先向住建(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等证书后,再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2.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须签订转让协议,由农村综合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申请人和受让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登记,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在10日内完成。租赁行为须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43.如何开展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评估工作?

答:组建农村居民房屋及宅基地专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由住建、国土、财政、银监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农村居民房屋及宅基地的价值评估等相关工作。取得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在县(市)、乡(镇)、村(社区)设立服务点,对流转抵押的农村居民房屋及宅基地开展价值评估业务。对农村居民房屋及宅基地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下的,可不需进行评估。

第四部份 林地林木流转

44.什么是林地林木流转?

答: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45.林地林木流转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林地林木流转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林区的和谐稳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坚持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

46.林地林木流转包括哪些范围?

答:林地林木流转主要包括个人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7.可以依法进行流转的林地林木有哪些?

答:一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

48.不得进行流转的林地林木有哪些?

答:一是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二是无林权证的林地林木;三是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四是已依法抵(质)押的林地林木,抵(质)押权人未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流转的;五是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前不得流转。

49.国有林地林木可以进行流转吗?

答:各类国有森林资源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依照执行,在国家和省没有出台相关流转政策规定前,国有林地林木一律不准流转。

50.林地林木流转是否有一定的期限?

答: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对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一是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原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二是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期限,应根据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及林木砍伐最佳期,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最长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原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三是流转期满需续约或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

51.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可以流转吗?

答: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可以流转,在未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国有单位或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52.林地林木流转有哪些方式?

答:林地林木流转可以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进行转让、租赁、承包、互换、转包、抵(质)押、作价入股等。

53.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它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5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55.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答: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6.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转让?

答: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7.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答: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不转移林地占有的情况下,将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使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

58.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答: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第五部份 三权三证”抵(质)押融资

59.“三权三证”是什么?

答:“三权”是指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林权,“三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林权证。

60.“三权三证”抵(质)押融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政府引导、联动推进的原则;

(2)坚持政策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3)坚持贴近需求、主动服务的原则;

(4)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

6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收入来源的法人、自然人;

(2)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还款有保障;

(3)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质)押;

(4)信用评级在一般以上。

属企业法人或专业合作社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农村金融部门对其信用等级要求;  

(2)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的存续期限在五年以上;  

(3)具备一定专业种植、养殖等经营的成熟技术和相关设施条件,具有稳定的市场渠道,且从事种植、养殖及加工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

62.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登记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明;  

(3)抵(质)押合同;  

(4)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5)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  

(6)所在地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主和经营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7)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哪些资料?

答: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

(2)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3)借款用途及效益分析;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5)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抵(质)押状况、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6)所在地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主和经营权共有人等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7)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还须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章程等证件。

64.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有哪些程序?

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为:

(1)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

 (3)抵(质)押物价值评估;

 (4)贷款审查、审批;

 (5)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6)签订抵(质)押借款合同;

 (7)贷款发放;

 (8)贷后检查;

 (9)贷款归还。 

65.林权抵(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3)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6)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7)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66.哪些林权可用作抵(质)押?

答:下列林权可用于抵(质)押: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质)押的范围由抵(质)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质)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质)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67.哪些林权不得用于抵(质)押?

答:下列林权不得用于抵(质)押:

(1)生态公益林;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4)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6)国家规定不得抵(质)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68.办理林权抵(质)押贷款有哪些程序?

答:办理林权抵(质)押贷款操作程序为:

(1)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2)贷款审查;

(3)评估;

(4)办理林权抵(质)押登记;

(5)签订贷款合同; 

(6)发放贷款。

69.林权抵(质)押贷款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3)林权证;

(4)林权所有人《同意抵(质)押意见书》;

(5)拟抵(质)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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